彭阳县人民检察院
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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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7日,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万小龙等12人犯诈骗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一案通过远程庭审视频公开宣判。
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6年8月至2019年6月,被告人万小龙注册成立宁夏万氏鸿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、银川市贷贷鑫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,纠集被告人杨飞虎、铁家辉、唐天发、简鹏、刘闻旭、蒋超、胡岩、何宇聪、白杨、徐立飞等人以车辆抵押的方式给被害人办理贷款,办理贷款过程时收取GPS安装费、手续费、家访费、利息费,虚增借贷金额,采取非法拘禁、非法扣车等方式催收“债务”;非法扣车后,向被害人索要“拖车费”,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,并毁损公私财物。该犯罪集团实施50余起诈骗犯罪及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犯罪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形成了以被告人万小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。
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万小龙等12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
今年7月3日,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万小龙等12名被告人犯诈骗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一案公开宣判,分别判处被告人17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101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,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。